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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灿律师 王灿律师,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南大学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中银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南京刑法委员会委员,前资深检察官,曾在检察院公诉、反贪部门工作数年,深谙刑事案件办理,主要处理职务犯罪,毒品犯罪...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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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正常经营行为与开设赌场犯罪?

老话说“小赌怡情,大赌伤身”,我国的赌博文化有着悠久的历史,各朝各代也在有的放矢的打击赌博,从目前我国两高《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的解释》规定:对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各类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并只收少量服务费的行为系正常的经营行为,不以赌博类罪名论。因此,正常的经营行为与开设赌场罪主要有以下区别:首先,正常娱乐场所的经营均在国家工商管理部门领取了营业证照并依法纳税;其次,正常娱乐场所按既定标准收取少量正常服务费用,不依靠参赌获取利益。但是如果服务费远远高于正常消费标准的,就是变相“抽头渔利”,则构成开设赌场罪;最后,正常娱乐场所通常只提供各种麻将、扑克等常见的娱乐互动工具,未设置“老虎机”、“水果机”,更不会提供筹码兑换服务,因此,律师在这里告诫大家,在经营休闲娱乐场所的时候要注意控制分寸,否则就有可能构成开设赌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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