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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灿律师 王灿律师,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南大学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中银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南京刑法委员会委员,前资深检察官,曾在检察院公诉、反贪部门工作数年,深谙刑事案件办理,主要处理职务犯罪,毒品犯罪...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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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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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有哪些“情节严重”的情形?

根据《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是哪些情形属于“情节严重”呢?根据2010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主要是从抽头渔利、赌资及违法所得数额和参赌人数四个方面进行判定:

第一,抽头渔利金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超过3万元应认定为“情节严重”,抽头渔利通俗的说法为“抽水”,通常指赌场开设者从参赌人员的赌资中抽取的费用,可以是服务费,也可以是抽成所得的费用。

第二,赌资金额共计超30万元的,即认定为情节严重,这里的赌资可以是“投注额”,也可以是“赢取额”,目前尚未有统一统计标准,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再网络行投注或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对于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兑换为虚拟货币、游戏道具等虚拟物品,并用其作为筹码投注的,赌资数额按照购买该虚拟物品所需要资金数额或者实际支付资金数额认定,并且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向该银行账户转入、转出资金的银行账户数量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

第三,开设者招揽参赌人员数量总计超120人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这里的参赌人数一般是以赌博网站数据库中存在的会员账号数量来认定,虽然赌博网站的会员账号数可以认定为参赌人数,如果查实一个账号多人使用或者多个账号一人使用的,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的人数计算参赌人数。

第四,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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