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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灿律师,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南大学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中银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南京刑法委员会委员,前资深检察官,曾在检察院公诉、反贪部门工作数年,深谙刑事案件办理,主要处理职务犯罪,毒品犯罪... 详细>>
律师姓名:王灿律师
电话号码:025-58785588
手机号码:15895991836
执业证号:13201201710612649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22楼
检察机关查明,2018年,李某某经他人介绍,取得陈某某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索赔案件代理权限,通过打招呼给好处的形式,请求被告人唐某在陈某某的伤残鉴定上予以照顾,被告人唐某明知陈某某损伤病理基础达不到评残标准,采用把控关节活动度的测量结果等手段,作出陈某某伤残十级的虚假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后李某某利用该鉴定意见提起民事诉讼,骗取某保险公司赔偿金八万余元。情节严重,唐某构成保险诈骗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
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本案涉及到司法鉴定机关进行伤残鉴定的问题,因伤残鉴定是一个专业性极强的鉴定过程。尤其在一些关节活动度的把握上,经常出现不同的鉴定机关,对同一个伤者进行鉴定后,得出不同的鉴定结论的情况。本案中,聘请了多个司法鉴定协会的业内知名专家进行评审,但专家评审意见仅仅进行文证审查,没有任何说理,也没有任何论证分析,直接出具结论意见,这种做法严重违背了司法鉴定的严肃性和专业性。
本案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一方面作为受害人想多获赔偿,另一方面,作为事故伤害索赔代理人或者“黄牛”也想要尽可能为当事人争取更多的利益以期自己从中能获得好处费。本案当事人唐某为陈某某做鉴定时,得知其代理人为李某某,而唐某当时的鉴定所主任王某某曾告知要对李某某的伤者多照顾照顾,尽量评上伤残,因此,唐某在明知陈某某的评残基础差,不照顾根本评不上伤残的情况下,给陈某某开出了十级伤残等级的虚假鉴定结果,后李某某凭借此鉴定结果提起民事诉讼获得八万多的赔偿金,而唐某则从中获得了2000元好处费。
辩护人介入后,经过阅卷,充分听取了被告人的辩解,针对本案有几点辩护意见。
1、辩护人认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的理由如下:根据《刑法》第198条规定,保险诈骗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第198条第三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论处。唐某如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则必须要与本案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合谋实施犯罪,但本案的车辆保险是财产保险,李某某、陈某某和王某某均不是本案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因此主体不适格,辩护人认为唐某不构成保险诈骗罪,另外司法鉴定所的选择由摇号分配,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唐某和其他被告有合谋骗保的故意。
2、对于本案伤者的伤残是否能够达到十级伤残的辩护意见
本案中,某司法鉴定所出具了鉴定意见书,认定被鉴定人陈某某左膝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而某某市司法鉴定医学专家组出具《专家咨询意见书》,认为陈某某损伤基础与左膝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不符,评定十级伤残依据不足。
陈某某因为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膝关节韧带和半月板损伤,这种损害事实客观存在,具有评残的基础。根据法医临床检验规范,膝关节韧带和半月板损伤,应当以“主动活动度”作为定残依据。主动活动度就让伤者自己屈曲膝关节,法医再根据伤者屈曲的情况测量膝关节的活动度。如果伤者不配合检查或者伪装伤残是伤者的责任,不是法医的责任。法医在鉴定时必须要避免二次伤害,也就是在伤者不能弯曲时,不可能强行进行弯曲。在本案中,某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对于陈某某的伤情,根据检验过程做出了分析说明,进而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且该鉴定意见由三位具有医师资质的人员签字审核,结论并不是由唐某一人能够决定的,是具有权威的结论。而某某市司法鉴定医学专家组出具的《专家咨询意见书》,并无任何的论证依据,就直接出具了结论意见,是非常草率的。
另外,陈某某的伤残是因为左膝关节活动功能障碍导致左膝关节功能丧失:(135-80)/135*100%=40.7%,也就是陈某某的左膝功能的丧失程度远远大于25%,本案中,辩护人注意到陈某某提到李某某告诉他鉴定的流程以及注意的内容,也注意到唐某提到陈某某有伪装的行为。但是上述这些行为只能证明陈某某在弯曲到80度的时候有伪装,会假装喊疼,那么对于弯曲90度或者100度的时候,是不是就达到极限了呢?是不是弯曲90度就是真的喊疼了呢,弯曲100度呢。因为按照上述的计算公式,即使陈某某的左膝关节弯曲到100度的时候,左膝关节活动功能丧失仍然达到25.9%,仍然是大于25%,仍然能够构成伤残。因此,对于本案中是否构成十级伤残的问题,提醒法庭注意。
本案从一开始认定有多名保险事故的伤者不构成伤残,进行保险诈骗,金额巨大,可能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到最终只认定了一名保险事故的伤者不构成伤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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