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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灿律师 王灿律师,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南大学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中银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南京刑法委员会委员,前资深检察官,曾在检察院公诉、反贪部门工作数年,深谙刑事案件办理,主要处理职务犯罪,毒品犯罪...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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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

捡拾医保卡后消费,涉嫌盗窃罪or信用卡诈骗罪?

一、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7日,李某在药店遗失其医保卡(开户行为中国农业银行),该药店员工林某及其朋友陈某、梁某、宋某四人密谋冒用李某身份刷该卡消费9800元。2021年9月16日,公安机关以四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刑事立案。

二、办案机关的思路

1现代的医保卡是同时具备医保功能和银行卡功能,是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过部分支付功能的电子支付卡,符合《关于〈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的信用卡

2、通过拾得、骗取等手段获取他人信用卡并在药店盗刷的行为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检察院挂怒办理妨碍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且数额较大,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三、律师的辩护思路

1、本案不易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罪

(1)医保卡不能直接视为信用卡

医保即为社会保障卡,是指面向公众发行,主要应用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集成电路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管理全国社保卡发行和应用工作。而信用卡是金融机构发行的电子支付卡,发行者和使用者是平等的市场主体关系。

虽然部分医保卡加载了金融支付功能,通过商业银行提供的金融服务来实现;但是社会保障卡的技术保障上,芯片的选择、密匙管理、卡片发的发行、换卡、挂失、销卡等由行政部门掌控和负责

从卡片的架构上,采用单一芯片,同时支持社保应用和金融应用,两种应用分别具有独立的命令管理模块、文件管理模块和安全管理模块,通过防火墙机制相互独立、互不影响。故不能简单的将社会保障卡等同于信用卡。

(2)用拾得他人医保卡内医保账户资金在药店消费不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

《刑法》第196条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情形,对此处的使用应该做限缩解释,即利用的是信用卡的资金结算、支付、提取等金融功能非法获取财物。具体到社保卡上,“使用”他人社保卡可以有不同的方式和功能,相应的也有不同的法律评价,如使用社保卡内社保账户资金,如医保账户资金,在这种情况下,社保账户是由主管部分设立、管理、掌控密匙,虽然与银行卡连接,但属于“使用”社保卡的非金融功能,应与社保卡的金融功能区别开来。

(3)信用卡诈骗罪规定在《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五届金融诈骗罪中,侵犯的主要法益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市场秩序和金融管理秩序;而冒用社保卡的社保应用主要侵害的额是社保行政管理和服务秩序,同时还侵犯了个人财物权,结合本案盗刷医保卡属于侵犯个人财产权,故辩护人认为不易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

2、本案应定性为盗窃罪

冒用他人医保账户自己的行为定性,应区分医保账户资金的性质,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基金只能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或者部分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能提取现金。《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规定个人账户的资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因此,林某及其朋友陈某、梁某、宋某四人冒用李某医保卡账户资金盗刷药品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个人财产所有权,这种在受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产,应定性为盗窃罪。

三、办案效果

1、根据《刑法》196条【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信用卡诈骗,数额较大,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264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2、本案林某陈某、梁某、宋某四被告人犯盗窃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各并处罚金一千元,缴获的药品返还被给害人李某。

四、办案心得

巧妙运用刑事犯罪侵犯的法益变更罪名,本案中信用卡诈骗罪起刑点就是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较重;而盗窃罪的起刑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较轻。盗窃罪根据犯罪金额的不同,起刑点也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如何将重罪名变更为轻罪名,围绕法律规定及法理深入解析,并结合案件事实各个击破,达到有效辩护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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