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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灿律师 王灿律师,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南大学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中银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南京刑法委员会委员,前资深检察官,曾在检察院公诉、反贪部门工作数年,深谙刑事案件办理,主要处理职务犯罪,毒品犯罪...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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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

持刀驱离正在违法强拆的人员并造成一人轻微伤,构成寻衅滋事否?

一、基本案情

梁某承包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种植果树,承包合同期满后,梁某多次联系村委要求按合同约定优先承包,并要求继续承包该土地缴纳租金,因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未重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村委拒绝接受租金。同时,村委将该土地承包给案外人并签订了承包合同。2020年村两委会及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决定收回上述土地并告知梁某自行清理,对梁某无任何的赔偿。2020年3月16日,村委干部、保安以及临时雇佣的人员等人开挖掘机到梁某的果园强行砍伐林木,梁某妻子苗某上前阻止时被保安粗暴控制,梁某遂持刀驱离保安等人,期间宋某被梁某持刀刺致轻微伤。行政拘留梁某15日后,办案机关以梁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办案机关的思路

梁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已经构成了寻衅滋事罪,应依法予以惩处。

三、律师的辩护思路

1、梁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

(1)《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的七种客观行为之一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但在《最高院、最高检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也要考察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或者借故生非的故意。

(2)本案中梁某在承包土地上种植蜜柚,承包合同到期后,梁某有权优先承租,但村委将土地承包给他人,并带人强行砍伐果木,意图收回土地,进而引发、激化矛盾。梁某之妻上前阻止时被保安粗暴控制,梁某为妻子安全、果木等财产免受侵害,不得已而持刀驱离村委干部和保安。村干部和保安撤离果园后,梁某并未持刀追逐拦截,故梁某的行为具有相当的正当性,不宜认定梁某主观上有无事生非、借故生非的故意,不宜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

2、梁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梁某无罪。

(1)《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本人或他人的财产、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

(2)村委强行收回土地目的、程序均不正当,具有非法性,梁某的行为满足正当防卫中现实的不法侵害条件;村委及保安正在实施强拆毁林过程中并粗暴控制了梁某妻子,梁某的行为满足了正当防卫所要求的紧迫性;梁某只对不法侵害人宋某实施正当防卫,使不法侵害人不再继续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梁某的行为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冰草成重大损害,梁某的行为仅造成一名受害人宋某轻微伤,与梁某可能造成的重大损失相比,并未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四、办案效果

1、一审法院:被告人梁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管制一年六个月。梁某提起上诉;

2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梁某无罪。

五、办案心得

一定要抓住寻衅滋事罪的客观行为要件和主观要件,有针对性的各个击破;同时紧扣法律法规的规定,引导办案机关对被告人的行为作出最有利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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