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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灿律师 王灿律师,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南大学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中银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南京刑法委员会委员,前资深检察官,曾在检察院公诉、反贪部门工作数年,深谙刑事案件办理,主要处理职务犯罪,毒品犯罪...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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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移财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就万事大吉吗?不,这是犯罪

转移财产拒不执行法院判决就万事大吉吗?不,这是犯罪

一、基本案情:

 2020年1月17日杨某和颜某邀请郑某拆除房屋,郑某在工作过程中受伤,2月郑某病情恶化需要大额医药费。杨某和颜某为避免其名下房产被之后的民事诉讼强制执行,将房屋抵押给姜某,姜某明知只有30万债权,为配合杨某和颜某转移财产虚增270万债权,2月25日办理了抵押登记。

二、民事—刑事案件经过:

2020年4月15日,郑某死亡,共花费医药费20万余元,郑某家属索要无果将杨某和颜某诉至法院,最终判决应支付郑某家属30余万元。杨某和颜某未按期履行,郑某家属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杨某和颜某表示无能力全额赔偿,姜某表示其享有杨某和颜某300万债权真实,杨某和颜某房屋已经抵押给姜某,导致民事生效判决无法执行到位。

2021年4月5日,法院以杨某、颜某、姜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公安讯问、取证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追究三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

三、办案机关:杨某、颜某和姜某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法院认为杨某、颜某和姜某互相串通,以虚构债务、抵押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方式妨碍执行,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是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均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四、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逻辑及依据:

从时间上看,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行为应当从裁判生效之后开始计算,本案中,民事裁判生效前,甚至在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前,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是否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办案机关认为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状态持续至民事裁判生效后,情节严重的,即可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有以下几个理由:

1、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本意是处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执行义务人。

本案中,杨某、颜某有执行能力,却游说姜某帮助伪造巨额债务并转移涉案房产,相关行为一直持续至民事判决生效后的执行状态。民事赔偿诉讼尚未开始就开始实施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对抗法院执行,较一般拒执行为的主观恶性更大。

2、“有执行能力”时间应从法院判决、裁定生效后计算。

执行义务人收到法院送达的判决、裁定后,就视为已经知晓自己的权利义务。本案中杨某、颜某能覆盖赔偿款的有房产,尽管从形式要件看,在民事判决下发后,该房屋已经抵押到姜某名下,但那只是杨某、颜某和姜某为掩盖事实而构造的假象,杨某、颜某是有执行能力的。

3、杨某、颜某的行为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解释》第二条明确规定伪造、毁灭有关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属于“其他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本案中,杨某、颜某在预见将承担大额民事赔偿后,多次劝说姜某,姜某明知二人欲逃避法院执行的情况下,仍帮助二人伪造高额债务,并依此办理房产抵押手续,在执行中,姜某出面作证债务和房产抵押是真实的,隐匿财产的行为状态持续至执行阶段,导致法院无法查明杨某、颜某二人的财产情况,致使郑某家属的民事赔偿判决书无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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