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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灿律师 王灿律师,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南大学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中银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南京刑法委员会委员,前资深检察官,曾在检察院公诉、反贪部门工作数年,深谙刑事案件办理,主要处理职务犯罪,毒品犯罪...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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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参赌的哪些行为可能涉嫌开设赌场罪?

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开设赌场的形式也在更新迭代,各种赌博网站、赌博APP、赌博群聊在不知不觉中侵入了许多人的生活,很多人都是在不知不觉中就从赌博这一违法行为走入开设赌场罪这一犯罪行为的深渊。在网络上利用赌博网站组织赌博活动构成开设赌场罪,主要分为以下三种行为类型:

1种是“组织型”开设网络赌场行为;主要表现为行为人组建赌博网站、进行日常运营管理,并在该网站上接受赌博投注,即:不只是要求行为人有组建赌博网站的行为,还要求行为人运营该赌博网站,这种既要求组建行为,要求运营行为的开设赌场罪类型,主要反映的是行为人对赌场的绝对控制和支配权;其次还有购买或租赁他人的赌博网站,并组织赌博的情形,虽然这种情形的开设赌场方式严格来说不符合“使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等来传输赌博视频和数据以组织赌博活动”的要求,但是这种行为仅仅是削弱了行为人在开设赌场罪中的“组织”行为,反而更加凸显一种帮助开设赌场的情形;

2种是“代理型”开设网络赌场行为;主要是担任赌博网站代理,接受投注或售卖赌博投注充值卡及光盘等,这种类型的开设赌场罪,本身不要求行为人构建赌场,而是如同第一种类型中的第二种情形,是借用他人已经建好的赌博网站,对赌博网站的经营和维系行为,为赌博网站的拓张拉人头等行为,但是这种类型的行为,不仅要有“代理”等维系拓张赌博网站的行为,还要有接受投注的行为,比如为自己的下线开设子账户,并且下线账户充值进行赌博等等;

3种是“参与利润分成型”开设网络赌场行为;这种类型的前提是,行为人必须使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终端等来传输赌博视频和数据组织赌博活动,若只是参与利润分成并不当然地构成开设赌场罪。在司法实践中,不直接参与赌博网站的运营,而只是为赌博网站提供帮助(例如通过“入资”的方 式)使赌博网站能够良好运营,然后从赌博网站定期分利润就构成了开设赌场罪。

这三种行为也是目前司法实践中,被网警重点打击的开设赌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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