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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灿律师 王灿律师,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南大学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中银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南京刑法委员会委员,前资深检察官,曾在检察院公诉、反贪部门工作数年,深谙刑事案件办理,主要处理职务犯罪,毒品犯罪...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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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条件中的社会危险性判断标准

2022年9月21日,两高一部印发《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对于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依法适用取保候审。那么什么是社会危险性,有哪些评判标准呢?

一、案件性质、起因以及罪行的轻重。犯罪嫌疑人所触犯的罪名直接直接反映了案件的性质,比如是暴力性犯罪还是经济类犯罪,是毒品犯罪还是过失犯罪,犯罪是性质不同,危险性也不同,案件的起因比如被害人是否有过错,是否具有防卫因素等,也是判断危险性的不同因素。罪行的轻重包括犯罪的手段、犯罪的对象以及危害后果,是否属于犯罪手段残忍,犯罪对象是否针对老人、小孩等等,是否造成被害人死亡、财产损失等等,都是评价社会危害性的标准。二、犯罪嫌疑人的平时表现情况。比如平时表现是否良好,是否属于初犯、偶犯等等,可以从品格证据角度进行认定危险性不大。三、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前科,是否为惯犯、累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累犯不判缓刑,对于前科量刑指导意见也规定要加重10%,因此,前科、累犯都能够体现出犯罪嫌疑人较强的人身危险性。四、是否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中止犯。上述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中止、防卫过当等等,都是法定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当然也能体现出人身危险性不大。五、认罪、悔罪态度。现在司法机关在大力推广认罪认罚制度,因此司法机关特别重视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悔罪态度,只有真诚悔罪才会减少再犯的可能性。六、退赃、退赔的情节以及是否取得被害人谅解等等,也都是判断社会危险性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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