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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灿律师 王灿律师,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南大学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中银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南京刑法委员会委员,前资深检察官,曾在检察院公诉、反贪部门工作数年,深谙刑事案件办理,主要处理职务犯罪,毒品犯罪...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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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组织卖淫罪中的管理和控制?

在认定组织卖淫罪中的管理和控制时,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组织结构:是否存在明确的组织结构,包括领导层、管理层和基层成员等,以及是否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和指挥控制关系。经济利益:组织是否从卖淫活动中获取经济利益,例如收取会员费、抽成或提供保护伞等,这些都可以显示出组织对卖淫活动的管理和控制。招募和安排:组织是否积极招募卖淫人员,并对其进行安排、调度、监督和管理,包括选择工作地点、提供保护、收取费用等。暴力威胁和恐吓:组织是否使用暴力、威胁或恐吓手段来控制卖淫人员,以确保他们按照组织的要求从事卖淫活动。资源和设施:组织是否提供卖淫所需的资源和设施,例如提供场所、安排交易、提供保护等,这些都表明组织对卖淫活动的控制。组织内部规章制度:组织是否有明确的规章制度,例如章程、规定、行动准则等,以及是否对成员进行培训和约束,这可以显示出组织对卖淫活动的管理和控制。

组织卖淫罪与容留、介绍卖淫罪等涉淫类犯罪有个重要的区别,就是是否对卖淫人员实施管理和控制。如果有管理和控制,则构成组织卖淫罪,如果没有,则不构成。那么如何去认定管理和控制行为呢?所谓管理,是指行为人指挥卖淫人员,协调卖淫活动,对技师、场所进行有效的配置,以实现安全、高效的组织卖淫活动。比如,按照一定的模式向嫖客推荐、介绍技师,统一调度、安排技师,并为卖淫活动提供给场所、安排相关服务、保障人员,提供物质便利条件等。所谓控制,一方面表现为对卖淫对象人身和财产的控制,使之服从、介绍卖淫组织的统一安排,比如统一管理卖淫人员的身份证件、规定作息时间、统一管理卖淫收入等,另一方面表现为对卖淫行为的控制,比如指定固定的场所为卖淫场所、固定不同的卖淫价格等。现实中,管理和控制不能狭义的理解为对卖淫人员的人身自由的限制,很多技师是具有相当高的自由度的,很多技师是自愿置于组织者的管理、控制之中的,人身自由不受限制,而且可以频繁的跳槽。归纳一下,组织者的管理和控制主要表现在技师在何处、何时卖淫、向谁卖淫、如何收费、如何分成、日常作息等都由组织者决定。如果遇到类似犯罪,可以对照上述介绍,进行对比,来认定行为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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