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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灿律师 王灿律师,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南大学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中银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南京刑法委员会委员,前资深检察官,曾在检察院公诉、反贪部门工作数年,深谙刑事案件办理,主要处理职务犯罪,毒品犯罪...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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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洗浴中心,会因为里面的卖淫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吗?

在实践中,卖淫犯罪往往以合法方式掩盖犯罪实质,比如开设洗浴中心等,特别是一些老板或股东并不参与组织卖淫的具体管理和控制活动,而是仅仅对洗浴中心进行投资,并约定分成,在平时对卖淫嫖娼活动的管理也不直接介入,那么这种情况下这种投资行为能否认定为组织卖淫吗?

司法机关认为,只要投资者明知实际经营者、管理控制人员进行的是组织卖淫犯罪活动,即使没有实际直接参与经营,没有直接对卖淫活动进行管理控制,其投资行为也应当被认定为组织卖淫行为的组成部分,主要原因在于如果离开了投资者的投资,可能组织卖淫的规模会受到影响,甚至有可能都无法实施组织卖淫行为。

当然投资行为不会自动转变为组织卖淫行为,如果投资人投资时并不知道该场所有卖淫行为,所领取的分红也属于正常的经营收入,且不参与管理经营的话,那么投资人则不构成犯罪,因此,明知是组织卖淫行为而投资,是投资者构成组织卖淫罪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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