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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灿律师 王灿律师,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南大学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中银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南京刑法委员会委员,前资深检察官,曾在检察院公诉、反贪部门工作数年,深谙刑事案件办理,主要处理职务犯罪,毒品犯罪...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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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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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

传播公众人物嫖娼小视频或图片犯法吗?

前一段时间关于李某某嫖娼新闻热度居高不下,一系列相关小视频及图片在各个平台隐隐流通,那么传播淫秽小视频或图片的行为定性是什么?

任意传播传播淫秽小视频或图片属于违法行为,数量达到一定标准,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行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当事人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例如谈好价格或支付金钱等,如果因客观因素,未实际发生性关系,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付钱,均按照卖淫嫖娼依法处理;但是对于尚未发生性关系的嫖娼行为,应当从轻处罚。

我国对于卖淫嫖娼行为的打击由来已久,2019年12月29日,我国废除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4条第2款、第4款,以及据此施行的收容教育制度,但卖淫、嫖娼仍然是《治安管理处罚法》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并非犯罪行为。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同样,传播他人嫖娼影像或图片一方面侵犯他人隐私;另一方面,不以谋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传播淫秽影片、音像、图片达到向他人传播400至1000人次以上的,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予立案追诉,追究其传播淫秽物品罪的刑事责任。

即使未达上述规定的传播次数,制作、复制嫖娼相关淫秽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淫秽信息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30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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