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58-9599-1836

律师介绍

王灿律师 王灿律师,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南大学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中银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南京刑法委员会委员,前资深检察官,曾在检察院公诉、反贪部门工作数年,深谙刑事案件办理,主要处理职务犯罪,毒品犯罪...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王灿律师

电话号码:025-58785588

手机号码:15895991836

执业证号:13201201710612649

执业机构: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22楼

律师文集

什么是帮信罪的明知或者应当明知?

要构成帮信罪,需要有明知或者应当明知的主观认识要素,那么什么叫做明知或者应当明知?明知,很明显,就是承认自己知道在给犯罪分子提供帮助。应当明知则是在你不承认自己知道的情况下,根据一般人的认知来进行推断,推定你应当知道对方在实施犯罪,《帮信罪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列举了7种情况来认定行为人“应当明知”:

1、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

2、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

3、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

4、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

5、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

6、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

7、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在办理帮信案件中,很多人辩解,自己不知道对方把卡拿去犯罪,对方就跟我说借给他用用,后来才知道对方是把卡拿去走账跑分了。如果是这种情况,那么你就要明确,自己的行为既不是明知也不属于上述7中情形之一。

司法实践中,首先这种明知一般不包括事后的明知,也就是在提供帮助之后才知道自己的帮助行为被犯罪分子用于犯罪了;其次,对于存在亲友关系等信赖基础的交易双方,一般也不会仅以行为人有出售“两卡”的行为就直接推定“明知”;最后,如果属于公司的正常业务范围,或受单位领导指派,仅提供中立的技术帮助行为,一般也不会认定为主观明知。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南京王灿刑辩律师团队

Copyright © 2021 www.wangcanl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龙蟠中路216号金城大厦22楼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