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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灿律师 王灿律师,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南大学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中银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南京刑法委员会委员,前资深检察官,曾在检察院公诉、反贪部门工作数年,深谙刑事案件办理,主要处理职务犯罪,毒品犯罪...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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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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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中的“淫秽物品”?

什么程度、多大尺度的视频、图片才算是淫秽物品呢?根据《刑法》规定,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传色情的淫秽性书刊、影片、图片以及其他淫秽物品,但是不包括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以及包含有色轻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比如生物课本的人体生理构成图以及文学作品《金瓶梅》都不是刑法意义上的淫秽物品。

淫秽性同时还要包含两层含义,一个是无端挑起人们的性欲,二是有害于普通人的正常的性行为观念,或者说使普通人产生羞耻感。但即使这样,对于淫秽物品的认定还是存在很多障碍,在司法实践中,很多视频、图片是要经过鉴定的,以此来确定是否属于淫秽物品。鉴定一般认为具有性诱惑或者性暗示的属于擦边球阶段,露点或者性爱的属于绝对禁止的。因此,如果以传播、贩卖绝对禁止的的视频、图片来进行牟利,则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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