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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灿律师 王灿律师,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南大学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中银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南京刑法委员会委员,前资深检察官,曾在检察院公诉、反贪部门工作数年,深谙刑事案件办理,主要处理职务犯罪,毒品犯罪...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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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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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二审期间达成的庭外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能否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答: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准予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和解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一、一般情况下,法院裁判要点主要解决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

1)和解协议的性质,民事二审期间,当事人双方自行就债务履行、终结诉讼等方面内容签订和解协议的性质,“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

2)不履行和解协议时应当如何救济,如果发生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形,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执行一审判决

二、审判实践中,该类和解协议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1)对实体权利义务作出变更或者新的约定

2)对履行给付义务作出具体约定

3)以实体权利义务变更为条件,对诉讼权利进行处分,双方达成终止诉讼的意思表示

三、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签订和解协议是否成立新合同的问题,理论界和司法实务部门观点有争议,主要是以下观点:

1)如果当事人签订的新协议成立了新的合同,构成新诉的,法院对新合同违约的诉讼应予以受理;如果法院审查当事人就违反和解协议约定的起诉案件,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则的,不予受理

2)修改民事诉讼法完善,赋予当事人申请恢复原生效判决执行或者起诉和解协议

3)现行民事诉讼法或者相关规定赋予了当事人请求执行原生效判决的权利作为救济,如《民事诉讼法》207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以及《最高院关于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第87条的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法院做执行结案处理。

四、司法实践通行观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最高院指导案例已经予以确认)

鉴于民事诉讼法对二审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效力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二审期间庭外和解,未经法院确认或者制作调解书的,作为诉讼外和解协议,与执行和解协议相类似,不就有强制执行力,一方或者双方撤回上诉时,应当知道撤诉的法律后果,即一旦法院裁定准予撤诉,一审判决即为生效判决,而一审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五、笔者建议:

二审期间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建议不要撤诉,让法院制作调解书,以赋予其强制执行力,避免一旦违约,就无法按照当事人新约定申请强制执行该协议。

PS:二审期间,当事人因达成和解协议而撤回上诉,如果和解协议已经全部履行完毕,当事人不能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一审生效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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