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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灿律师 王灿律师,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南大学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中银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南京刑法委员会委员,前资深检察官,曾在检察院公诉、反贪部门工作数年,深谙刑事案件办理,主要处理职务犯罪,毒品犯罪...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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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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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

民营企业员工因个人纠纷截留公司款项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所谓个人纠纷,最典型的就是企业员工的劳动报酬问题,现实中,民营企业时常存在拖欠奖金报酬等行为,但是如果股东或其他员工以此为由擅自截留公司款项用于发放个人工资,那么该股东或员工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目前尚存在不同观点。

部分律师认为只要股东或员工出于占为己有的目的,而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截扣公司款项,就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法定构成要件,就是犯罪行为;也有部分观点认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是比照《刑事审判参考》第192号案例,单位并没有因为员工的侵占行为而遭受实际损失,且行为人在取得单位财产后,不再向单位主张自己的债权,说明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属于民事违法行为,不应以职务侵占罪论处。本人认为:虽然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但此种情况下,股东或员工不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但是为避免法律风险,还是应当通过合法途径和方式索要债务,以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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