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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灿律师 王灿律师,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南大学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中银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南京刑法委员会委员,前资深检察官,曾在检察院公诉、反贪部门工作数年,深谙刑事案件办理,主要处理职务犯罪,毒品犯罪...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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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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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企业的人员能否构成职务侵占罪

《刑法》上规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即企业工作人员但是在实践中,企业人员侵占公司财产并不仅仅是个人单独作案,往往存在内外勾结共同作案的情况。有些企业家抱有“如果我与其他单位的员工串通,侵占其他单位的财产,我又不属于这个单位的员工,是不是我就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这种想法是完全错误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的共犯论处”因此,即使不是本企业的人员,如果与本企业员工相互勾结,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本企业财产,也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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