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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灿律师 王灿律师,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南大学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中银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南京刑法委员会委员,前资深检察官,曾在检察院公诉、反贪部门工作数年,深谙刑事案件办理,主要处理职务犯罪,毒品犯罪...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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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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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集

股东个人为公司债务担保,是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

这个问题司法实践中是有争议的

一、认定是个人债务:

1、保证担保是保证人个人信用及一般财产,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

2、保证担保产生的债务超出了家事代理的范围

3、作为个人债务有利于债权人和保证人配偶利益的均衡

4、保证一般具有无偿性和单务性,并非直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二、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4号民事裁定的裁判理念】:

1、采用的标准是宽泛、且推定的标准,包括对家庭生活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可期待利益,否则有违夫妻权利义务一体化。

2、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只是目的因素,并不要负担债务现实的、直接的使家庭受益。股东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公司的对外借款提供担保,借款的用途是公司经营,虽未直接受益,但公司的经营情况将直接影响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量,间接受益确定性较强,该期待长远利益将来有极大可能转化为收入,成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分享了保证之债带来的利益,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推定公司盈利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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