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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灿律师 王灿律师,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南大学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中银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南京刑法委员会委员,前资深检察官,曾在检察院公诉、反贪部门工作数年,深谙刑事案件办理,主要处理职务犯罪,毒品犯罪...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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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自洗钱?

11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5件检察机关惩治洗钱犯罪典型案例并召开答记者问,其中首次发布了自洗钱案例,所谓“自洗钱”,就是洗钱罪的一种类型,顾名思义就是自己为了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贩卖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实施:(一)提供资金账户;(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四)跨境转移资产;(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来源和性质。

《刑法修正案 (十一) 》 之前,洗钱罪只能由他人实施构成,后来在《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4条中删除了洗钱行为“协助”的表述,因此,上游犯罪的行为人自身实施洗钱行为也可构成洗钱罪,也就是所谓的“自洗钱”。

最高检发布的冯某才等人贩卖毒品、洗钱案中,冯某才每次收取毒赃后,通过微信转账将大部分或者全部毒赃转给其姐姐冯某,属于将赃款转移至他人的资金账户,具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故意,因此,在上游犯罪行为人完成上游犯罪并取得或控制犯罪所得后,进一步实施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行为,才属于自洗钱行为,也就是从客观方面来说行为人使用上游犯罪所得时,有无切断与上游犯罪的关系,普通的适用犯罪所得进行消费并不构成自洗钱,只有在以掩饰隐瞒目的的大额消费时,才构成自洗钱。当然,对于连续、持续参与上游犯罪和洗钱犯罪,目前,最高检认为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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