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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灿律师 王灿律师,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南大学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中银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南京刑法委员会委员,前资深检察官,曾在检察院公诉、反贪部门工作数年,深谙刑事案件办理,主要处理职务犯罪,毒品犯罪...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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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王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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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作品改编真人案例是否需要当事人同意?

2022年10月,随着电视剧《底线》的热播,大部分网友在观看这部剧时,能在剧情演绎的中看到不少熟悉的事件。这是因为其中的大部分刑事案件都是根据现实中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改编,比如说“于欢辱母案”、“江歌案”、“货拉拉案”等。

其中,“货拉拉案”司机本人也通过社交账户发文称,发现电视剧中加入了很多与事实情况不符的虚构情节,除了部分案发场景设施与案件事实不同之外,剧中还有向法官行贿、下跪等编造情节,已经严重侵害了自己和家人的名誉权。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原型人物的个人经历一般是已经发生的事实,并非原型人物智力创造的结果,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智力成果”,因此真人真事改编影视剧不需要原型人物的授权,但是在实践中,尽管改编影视剧不需要原型人物授权,但依然存在侵权的法律风险。

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和1032条,民事主体都享有名誉权和隐私权,影视作品在对真人真事改编时,为求戏剧冲突,难免在情节的设置上会有所区分于案件事实,需要加入一些虚构的情节,这些虚构情节组成改编后的影视剧时,不可避免会导致公共对原型人物的认识、评价出现偏差,甚至朝向不好的方向发展。

对真人真事情节的改编只要在合理限度内,即属于法律允许的艺术改编范围,不存在体现“原型人物”的肖像、其他未公开的隐私或者侮辱、诋毁等侵犯名誉权的情节,则不构成对原型人物人身权的侵权,但电视剧中设置贿赂法官、司机仇富、曾搜索过杀人记录等剧情是否涉及到侵犯原型人物的名誉权,笔者持保留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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