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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灿律师 王灿律师,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东南大学研究生校外兼职导师,中银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南京刑法委员会委员,前资深检察官,曾在检察院公诉、反贪部门工作数年,深谙刑事案件办理,主要处理职务犯罪,毒品犯罪...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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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要赌债而拘禁他人行为与索财型绑架罪的区别


         在办理案件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行为人为索要赌债而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案件,对于此种案件到底应该如何定性,是应该定非法拘禁罪还是绑架罪,存在不同的观点。下面笔者就这两个罪名做一个区分,以供大家参考。

        很多人在打牌输了钱之后,怀疑自己被骗,随后去找对方要钱,在这过程中,经常会有一些人采取不冷静的处理方式,找人采取暴力的方式带走,然后向其家人索要所输的赌资,让其家人拿钱来赎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也就是非法拘禁罪处罚。可以说,这个解释已经非常明确的规定了索债型的非法剥夺他人自由的行为应该如何定性的问题。但是在索取债务的过程中,又有些行为人,往往索要的债务超出其实际所得的赌债或者高利贷,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往往就具有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和目的,就会被认定为绑架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者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该规定与笔者的上述观点也是不谋而合的。此处所考虑的是虽然赌债是非法债务,但是与一般的抢劫罪中的他人的财物还是有所不同的,其主观目的是认为应该属于自己的赌债而不是明知属于他人的财物,社会危害性也没有抢劫罪那么严重。

         因此,我们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应该仅仅把握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目的和故意来对这两个罪名进行区分。如果索要的债务没有超出赌债的范围,仅以所输或者所赢赌债为索要财物对象,一般认定为非法拘禁罪。如果索要的债务超出其赌资范围,就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一般认定为索财型的绑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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